因病情需要,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医用材料(不含体内置入材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统筹基金参照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规定支付比例结算。
经批准的单项费用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医疗用血属于下列情形的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
(一)急性大出血(含术中大出血)、出血性休克等急危重症抢救用血;
(二)大面积烧伤必须的血液治疗;
(三)血友病及其它血小板功能障碍导致出血须成份输血治疗;
(四)因疾病、化疗、放疗导致骨髓抑制或衰竭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及粒细胞减少而导致出血或严重感染须成份输血;
(五)其它血液成份缺陷导致出血(先天性或后天性FⅡ、FⅤ、FⅦ、FⅩ、FⅪ和FⅧ因子缺乏症)的血液治疗;
(六)因疾病等原因引起骨髓造血功能障碍或严重贫血必须的输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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