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先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医疗保险卡结算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参保人员缴费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待遇按年度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积计算,医疗终结时按缴费月数结算,年末按实际结算。年度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每人按支付规定可全额享受最高支付限额;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30%享受;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70%享受。
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因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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