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立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经鉴定备案,符合《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2种疾病或治疗项目,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起付标准:10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负。
2、报销比例:参保人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种疾病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45000元以内部分(含450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缴费标准确定支付比例:一档30%,二档50%;参保人患恶性肿瘤等18种疾病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6000元以内部分(含60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缴费标准确定支付比例:一档30%,二档50%。
参保人可享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比例计算起付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参保人同时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其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按照最高的一种核定。
(四)家庭病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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