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400元,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2、报销比例:参保人一个年度内由医疗保险(含补充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不得超过60天。参保人设置病床期间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不分缴费档次和设置家庭病床的医院等级,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
(五)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按规定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按规定支付。
1、报销比例:一般诊疗费报70%、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50%。
2、报销限额: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80元;支付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结转。
二、二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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