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一档15000元、二档10000元,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2、补偿比例:一档补偿50%,二档补偿60%。
3、补偿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缴纳一个完整年度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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