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府法令
在欧美等先进国家,对保险经营都有着一套相当严谨的法令规章,同时这些政府为求善尽监督之责,有鉴于修法的费时和繁琐,往往会对保险业所发生的问题,得以无须经过立法的程序,立即生效的行政命令来予以规范!不管是法令规章,抑或是行政命令,因其是以金融保险关系民生重大做为立法的出发点,故其罚则大多是以刑事诉求为依归。因此,保险业者及其从业人员莫不知法守法,绝不敢以身试法!其关键乃在于,如果政府当局的修法仅是因应社会变迁而来的,谈不上有甚么负面影响,但是,如果是冲着业者的不守法而来的话,那么业者的形象便会引起极其严重的骨牌效应!
无论政府的修法是从何而来,保险从业人员都需确实掌握这种种情势演变,随时提高警觉,方才不致被潮流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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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不管他是经营者、经理、或行销人员,都该深切了解到制定一套好的市场目标和策略之不易,惟有广泛吸取有关近是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以至历史学等相关知识,亦即是说对上述六大变数确实掌握、融会贯通,再结合自己本身对保险的丰富认识,才能发展出一套周延完整的市场目标和策略来,美国密西根大学市场学研究所所长麦卡迪博士(Dr.E.J.McCarthy)就曾说过:「市场目标和策略的拟定,基本上就是一个科际整合的行为!」
谁有这个权利与义务去研判您的市场目标和策略的好坏,并能作出改进建议?
正确答案只有一个——除了您,别无他人可以取代。因为全世界只有一个「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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