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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日本团体信用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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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今国内房产热火朝天的情景,令人联想起20年前的日本。那时的日本,泡沫经济最火,房地产几乎月月更新、日日上升,可谓牛气冲天、不可一世。然而,20年后风水轮流转,日本房地产价格几乎下跌了25%以上。笔者友人,3700万日元的房地产在8年后以500万日元低价出手还无人接盘。和房地产紧密关联的是团体信用人寿保险,这是银行为了防止借贷人还贷期间万一发生意外而无法偿还贷款时,要求贷款人加入的寿险。

  法院判断的理由

  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购房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两级法院的审判理由和结果却大相径庭。

  一审法院认为,购房人是在同样的保险公司加入的个人寿险,并且已经从寿险公司受取了住院给付保险金,寿险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不知”,那是寿险公司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对寿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不与支持。

  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购房人在一年中有4次住院,都是因为肝脏疾病。在投保单的询问项目中,却不加记载,也就是没有告知,是很明显的不告知行为,违反了告知义务。购房人在前一个加入的保险是个人寿险,后一个加入的是团体寿险,虽是同一公司但不是同一个部门管辖的。虽然无法否认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失,但是,购房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已经符合保险合同解除的要件。因此,驳回购房人家属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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