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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日本团体信用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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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今国内房产热火朝天的情景,令人联想起20年前的日本。那时的日本,泡沫经济最火,房地产几乎月月更新、日日上升,可谓牛气冲天、不可一世。然而,20年后风水轮流转,日本房地产价格几乎下跌了25%以上。笔者友人,3700万日元的房地产在8年后以500万日元低价出手还无人接盘。和房地产紧密关联的是团体信用人寿保险,这是银行为了防止借贷人还贷期间万一发生意外而无法偿还贷款时,要求贷款人加入的寿险。

  双方都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在日本购买房地产时,如果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住房基金会、年金基金会或寿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35年。但是在贷款时,金融机构在贷款的条件中,都有要贷款者(债务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加入团体信用保证寿险的项目,而保险金受益人规定为金融机构。其目的是,万一作为被保险人的贷款债务人发生意外,如意外死亡或因病死亡等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从寿险取得与贷款所未偿还的部分相同金额的死亡保险金,来完成债权的回收。

  该种保险是“不要体检”的寿险商品,是属于团体信用保证寿险。该保险合同不是在独立的情况下签订的,而是债务人同金融机构签订购房贷款或贷款合同时,附带签订的。因此,在日本此类商品是免除体检的。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失去体检这个“告知”环节,唯一能让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渠道,只有投保单上的告知项目了。因此,要求被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提示,忠实履行告知义务是加入该保险十分重要的措施。显然,购房人在投保的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具有十分严重的过失的。

  当然,寿险公司在审查投保单,也就是接受投保要约之后,只掌握购房人在投保时所提供的已经加入个人寿险的情况,而疏于利用公司内部已经存在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验,予以承保,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在客观上来讲,也存在着重大的过失。

  被保险人方和保险公司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当然,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的过失远远大于保险公司的过失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判定全部责任由购房人方单方面承担,有显失公平之嫌。(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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