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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定期两全寿险(保障保险)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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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世纪定期两全寿险(保障保险)详细条款,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有身故、全残给付和满期给付等保险责任。注意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条责任免除条款。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檄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如,并溯自缴付保险费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公司就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第六条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同

  第八条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惟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若投保人因故意末履行如实告辞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优点计的,本公司在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末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时,若投保人因已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则本公司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本公司不得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本公司自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此外,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凭和次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末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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