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借款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末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十八条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时,若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末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末经本公司通过,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限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末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铲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申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列其保险品种
第二十一条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一、增加基本保额:
于本合同订阅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者,在本合同缴费期限内,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在下列情况下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及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已经过年度的现金价值,但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进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1、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五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结婚姻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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