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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定期两全寿险(保障保险)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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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世纪定期两全寿险(保障保险)详细条款,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有身故、全残给付和满期给付等保险责任。注意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条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十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载委员会仲载

  (2)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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