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保人于保险单签收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释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利息: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在红利的同一计息期间(一个保单年度)内,若本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计息期间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除红利累积利率以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并向监管机构报备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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