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学生、幼儿平安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为主合同,国寿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为附加合同
二、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权益。
1、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住院医疗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医疗费用的50%至90%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金额每3000元交保费6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3000元交保费9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每20000元交保费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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