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四)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本保险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反法律、法规中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增加绝对免赔率10%;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已投保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本公司仅对责任范围内,超过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上的损失部分在赔偿区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已投保的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低于或等于本保险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时:
赔款=(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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