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平安养老、长江养老等5家保险公司和3家银行,将规模较小的年金捆绑打包的集合年金计划却大行其道。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保险公司在管理策略和产品设计上棋高一着?
“由于基金公司暂没有受托人身份,故无权主动发起集合年金产品,而保险公司则是目前的主要年金受托人,作为受托人和投管人,在话语权上明显具有优势。”南方基金养老金部总监助理江岑解释。
原来,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这也就成为了保险公司同时成为受托人和投管人的法律依据。
有统计显示,市场上现有集合年金产品共36款,其中,保险公司研发的集合年金产品数量最多,为28款,占比77.8%;银行研发的集合年金产品为8款,占比22.2%。
无缘集合年金计划不仅给基金公司带来的是管理成本的大大增加,更关键的在于,他把基金公司放到了更为激烈的生态竞争中。
“年金的争夺就好像大鱼吃小鱼的生态链条,现在的投管人已经从一家向N家转变了,大客户们在对N家投管人做业绩检阅时,更加一目了然,而规模管理从理论上必然要强于分散化的单一产品,除非你一个年金配一个人。”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养老金部人士感叹。
而从目前年金的主流管理人结构中我们发现,“1+1+N”(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投管人,另一机构担任托管人、账管人,另选定多家投管人)的运作模式已经渐渐取代“2+2”(由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投管人,另一机构担任托管人、账管人)模式。也就是说,像中石油、中石化之类的大型国企,投管人不再局限于1家机构,而正在向多家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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