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仅以太平人寿的产品和客户为例,让大家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一、按初设的基本保额理赔
2003年5月,27周岁的邹女士投保了10万保额的“太平一世”终身寿险,年缴保费1970元,缴费期20年。在今年汶川大地震中,邹女士不幸遇难,太平人寿及时作出赔付,将10万元保额的理赔金赔付给了其身故受益人。
这款产品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105周岁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初设的10万元保额赔付。一般来说,各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非分红产品)是按照投保时初设的基本保额来理赔的。
二、低于基本保额的比例理赔
刘先生是浦东一家模具厂的车间工人,2007年12月投保了10万元的“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次年2月在工作期间不慎造成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
根据“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对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属于第三级第十一项赔付标准,赔付比例为保额的50%,即5万元。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中,对于意外引起的残疾或者烧烫伤,均按照残疾或烧烫伤等级来赔付,一般从10%到100%不等。
三、高于基本保额的比例理赔
2006年8月,孙女士喜得千金。在宝宝60天时,为她投保了10万元的“太平阳光天使两全保险”,附加“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春节后孩子突然高烧不断,经医院检查确诊为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太平人寿根据“阳光天使”组合的规定,赔付了20万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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