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寿险“续保”要注意与遵守的事项。
所谓“续保”是指在寿险保单条款中投保人可要求将保险期间接续其原先期间等的延续动作行为。
(一)要注意并明白寿险“续保”的情形有几类
其“续保”情形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为“名正眼顺”的
一般为1年期的纯保障型的主/附险的续保,主要涉及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两个领域,具体的产品有如“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附加意外伤害残疾险”和“住院费用医疗险、住院津贴医疗险、附加一般住院费用医疗险、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险、附加一般疾病住院日额津贴险、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日额津贴险、附加特别住院日额津贴险”等,
在续保时须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类别和相关费率等重新计算交纳保险费(保证续保执行原费率),后一般再延续有效1年;
第二类为“另类形式”的
即停效后两年内由投/被保险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寿险合同,是同样攸关投/被保险人的保障延续问题的,涉及到的大都是些定期、年金、两全与终身(含分红/非分红)主险及其附加寿险的保单。
(二)要注意寿险“续保”的条件规定。
1.关于“短期意外伤害险”的续保。
一般是在保险期届满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先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则主要从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的投保年龄、职业工种类别、业余爱好等方面,进行年龄有无超过和是否增加了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及其程度等方面的审核。凡符合续保条件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就可办理续保手续;反之,保险人则不接受续保。
2.关于“短期医疗险”的续保。
除首年投保又历经二次核保考验获得保证续保权的外,其余的续保也并不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能一厢情愿的事,而是申请后与首次投保一样要接受保险人的严格核保的。
保险人核保是在保险期届满之前,一般先通过电脑系统进行自动风险测试,对风险无改变的标体保单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续保健康告知无异常的,可直接进入续保程序;对电脑系统自动测试的“风险”。
若其有经过了理赔或保全变更等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续保健康告知有异常而发生了改变所涉及的保单,则须再行人工核保并对风险状态不佳者还要指定体检项目且要求如期完成体检,后对符合条件的、或者须加费的、或者作特别约定有条件续保的保单,则亦可进入续保的交费等作业程序,同时保险人还要将对风险状态高拒绝续保的保单告知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还有,对如住院费用医疗险连续续保满3至5年保险期间的,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晋升”为“保证续保”保单的,其在此后的一个个3至5年期间内连续交保险费的,只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出了续保申请就可一直有效延续续保下去;且当只有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再续保时年龄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投保年龄如64周岁或主险合同交费期届满时,即才须终止续保。
以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意外伤害类险和医疗类险的保单续保应遵守的纪律是:一要届时须主动提前提出续保申请;二须如实告知年龄、职业工种类别、业余爱好、健康状况等;三当配合好保险人一道完成具体续保事项。
3.关于另类形式寿险“保单复效”的“续保”。
保单复效是指因保单未交续期保费、自垫超值、贷款超值三种情况而导致保单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由投保人或者被保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补交欠交保费及利息或规定数额的欠款及利息且后可以恢复保单效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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