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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续保的注意事项和缴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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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了由于受具体产品合同条款有关保险期限上的约定制约和因自身财力计划所限,选择分次支付定期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保费等的寿险,因此出现了“续保”和“续交”等的接继事宜要做,续保时还需要不疏忽大意定才能保住保险权益不断失。为此,则需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早弄清楚“续保”与“续交”等其中要注意的事项。
其一般的具体规定为:保单中的主险办理复效时若停效期间未超过1个保单年度,则短期附加险可同时办理复效;若停效期间超过1个保单年度,则主险复效时短期附加险不能复效;保险人已停售的短期附加险不能办理复效。

  复效保单适用除外责任条款的复效时视同新契约,须自复效生效次日起重新计算除外责任期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须提供健康声明书和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

  只有经保险人重新核保同意并双方达成了复效协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交了保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后的次日零时起,申请复效的保单的效力才能得以恢复。

  同时若复效核保未过关的,对已交足或未交足2年及以上保费的分红、年金和两全寿险的等,保险人虽会退还保单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营业费用、佣金等手续费后的保险费,但其中已含有了不小的损失。

  为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单复效问题上应遵守的纪律是:最好在停效1年内办理复效;万不得已也要争取在2年保单效力终止前办理复效;要积极防范并对有碍复效核保风险等不利因素的消除。

  二、寿险“续交”要注意的事项与遵守的纪律。

  所谓“续交”又叫“期交”,是指在寿险保单条款中投保人在选择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或保障成本。

  (一)要注意“期交”方式和交费方式各自都有哪些。

  其保险费“期交”方式一般有: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25年交、30年交,交至20岁、22岁、25岁、30岁、35岁、40岁、50岁、55岁、60岁、65岁、70岁、终身,以及还有万能险投连险按日支付保障成本的等;

  交费方式有现金和银行转账、银行代收交三种。

  对此,投保人要遵守的纪律是:按自己一或多份寿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期交”方式的具体交费时间的当天或之前,准备足额的钱款,或携带现金亲自前往保险人的服务中心(大厅)交纳,或存入自己在银行转账交费的账户内不误按时自动转账扣款等。

  (二)要注意附加险的期交保费该如何交。

  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而只能附加在能单独投保并具体保险规则又允的期交主险合同之上的附加险合同,其的期交保费不能单独交,只能须随主险合同的期交保费一同交。投保人在交费时,要注意把保险合同的期交保费同时办理。

  (三)要知道注意对寿险交费“制度机会”和“财务保障权益”的利用,可利对保险权益的主动维护等。

  1.对交费“宽限期”的利用。

  因一时之难到合同约定的交费日还未交费,次日即过渡到保险权益仍在的60天交费“宽限期”了;投/被保险人宜借此机会,筹措足钱款并完成补交。此间,即便不幸发生了保险事故,受益人仍能得到保险人在扣除欠交保费后赔付的保险金。

  2.对“自动垫交”方式的利用。

  投保了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产品,投保时或赶在宽限期结束前申请择保费“自动垫交”方式的,保险人就会自宽限期结束时,自动用保单现金价值垫交到期应交保费地处理,并可直至垫交到现金价值余额为零前(合同仍有效)。只不过,用现金价值垫交的保费,要付相当于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下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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