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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续保的注意事项和缴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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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了由于受具体产品合同条款有关保险期限上的约定制约和因自身财力计划所限,选择分次支付定期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保费等的寿险,因此出现了“续保”和“续交”等的接继事宜要做,续保时还需要不疏忽大意定才能保住保险权益不断失。为此,则需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早弄清楚“续保”与“续交”等其中要注意的事项。
凡投保了有疾病和意外身故、重疾、残疾、癌症、失去劳动能力的豁免保费等合同约定内容的寿险产品,在当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保险人豁免保费责任的保险事故,就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得到保险人对保险单上所列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豁免,则其后实质上就等于是进入了由保险人代为承担交纳保费责任义务的过程了。

  为此,被保险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要特别注意对豁免保费权益的落实:须及时填写豁免保费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申请人户籍或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的病理显微镜检查与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报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等,到保险人处办理手续并达成保费豁免协议;

  最晚也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行使请求保险人豁免保费的权利而不至逾期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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