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问题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的根源何在?强化监管尤其是市场行为监管,是否是有效的解毒剂?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目的,大多是以各种方式获取手续费,然后用于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其屡禁不止是因为存在公司、监管、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制度与机制的原因,即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发展导向与考核体制、监管部门对价格机制作用的限制、保险行业缺乏透明性的运作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总公司或上级公司费用政策不尽合理,是基层公司通过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诱因。公司通常规定,直销业务发生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一般无需支付手续费;而中介代理业务则有手续费支出。这样,不同业务渠道之间在费用政策上存在冲突,如果设计不合理,则为中介业务违规埋下伏笔。
中介业务违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整个行业发展理念的严重偏差以及由此衍生的不良的考核机制。
正是由于发展理念的偏差,一些公司偏重于保费收入规模的考核导向,使得基层公司为完成任务和指标,只好通过形形色色的中介业务违规,获取手续费,并用于市场竞争,以换来保费收入的增长。
可以预期,如果行业发展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现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就难以在机制上杜绝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中介业务违规,某种程度上是价格竞争受到限制情况下,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扭曲形式。在价格竞争受限的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通过直销业务虚挂在某一中介渠道之下等多种方式,获取手续费,并以此给客户返佣。可见,这种违规行为,其实内生于对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人为限制。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妨碍了市场的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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