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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需要正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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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一项世界级难题,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巨灾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又赔不起。

  在王和看来,虽然“举国体制”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曾做出过独特和积极的历史贡献,但“小政府、大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取向,尤其是在公共财政管理的框架下,如果政府过多地承担巨灾风险管理职能,势必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使经济持续增长受到阻碍。因此应当“建立政府、市场和企业形成合力的资源配置新机制,逐步将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市场机制‘投影并渗透’到综合减灾的各个领域,从而克服局部‘政府失灵’的问题。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中国社科院出站博士后郭清也认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模式选择,究竟是选择以政府为主的“官办”,还是以市场为主的“民办”,抑或是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它决定了一个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以及谁“兜底”问题。“更进一步来说,如果选择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那么又该采用怎样的结合方式,是法定还是自愿,或是‘半法定’的方式。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是一种较好的模式选择。”郭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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