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实质性推动巨灾保险的实践操作,不仅要解决模式选择问题、基金规模和归集效率问题,同时要明确巨灾保险的责任与限制,通过保险定价、承保理赔、精算等业务优势和专业优势发挥其正外部性,从而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王和看来,巨灾保险责任的确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其核心是只负责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也负责,二是设置赔偿限额,根据风险程度、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对单个标的的保额采用限额管理,同时对保险产品供给总量采用限额管理,即根据承保能力将巨灾保险承保能力在各个风险区域进行分配、配置额度,只出售承保能力范围之内的保险产品。
与承保责任和赔偿限额紧密相连,准确合理的定价也是确保巨灾保险保费充足性、产品适销性的关键所在。王和告诉记者,巨灾保险产品定价首先应遵循“盈亏平衡、非营利性”原则,从而确保其准公共属性,做到为民谋福、不与民争利。其次应坚持“差异与共济”的原则,即在考虑巨灾风险因素进行科学定价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并从风险共担和相互救济的角度出发进行适当平衡调整。再次应遵循“限额”和“按照经济水平”的需求,设定不同地区的保险金额,同时依据“简单化原则”设计简明易懂的费率结构,制定并推行较容易让被保险人接受和了解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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