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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保险纠纷的“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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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社会共识,也是处置保险业矛盾纠纷的基础;而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及其行业影响力,干预保险主体具体经营行为,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但有“越位”嫌疑;而找到法律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结合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

  监管部门不宜过度使用行政权力

  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及其行业影响力,干预保险主体具体经营行为,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但也带来些弊端。

  一是监管部门过度使用行政权力,会鼓励缺乏契约精神的行为,造成信“访”不信“法”。

  二是监管部门过度依赖行政权力的行业影响力,易滋生“懒政、惰政”。

  三是与当前“简政放权”改革目标相悖。监管部门为处置矛盾纠纷而干涉保险主体具体经营行为,是行政权力的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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