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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保险纠纷的“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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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社会共识,也是处置保险业矛盾纠纷的基础;而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及其行业影响力,干预保险主体具体经营行为,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但有“越位”嫌疑;而找到法律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结合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

  寻求法律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结合点

  监管部门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手段,加强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处理法律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的结合点,就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人民纠纷调解委员制度,构建监管部门和保险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

  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诉讼外调处机构,提供低成本、简单、快捷的专业纠纷调解服务。以英国为例,1981年几家主要保险公司自发组织成立保险投诉专员局(InsuranceOmbudsmanBureau)。2000年出台《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FSMA),立法引导各类保险投诉专员局全部进行整合重组。2001年正式成立金融投诉专员服务有限公司(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Limited),统一协调解决金融保险领域的纠纷,正式建立金融保险消费纠纷庭外调解机制,有效地解决保险领域诉讼中存在的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成本高昂等问题。

  我国保险领域纠纷调处机制处于逐步建设完善的摸索阶段。部分地区试点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消费者反响很好,试点地区司法机关也充分认可,2014年要重点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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