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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保险纠纷的“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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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社会共识,也是处置保险业矛盾纠纷的基础;而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及其行业影响力,干预保险主体具体经营行为,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但有“越位”嫌疑;而找到法律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结合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

  七是对因拒不配合调解,不执行调解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的,监管部门应严肃追究保险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过去支撑保险业高速增长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形势的变化对监管部门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出更高、更紧迫的要求。通过构建联动机制,使监管部门走出去,将行业外部力量请进来,摒弃封闭心态,跳出行业“小圈子”,既能充分、合理发挥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业影响力,又能借力司法,整合调动更多资源,两者相得益彰。

  (来源作者单位:唐山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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