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 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 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并在此后三十天内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 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 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 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2.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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