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 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 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 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在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 或通过诉讼解决。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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