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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合同生效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保险单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寄至本公司。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件的寄出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并按解除合同处理:

  1.您、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2.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拒捕行为;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2.现金领取。

  3.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若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发放,领取人为您本人。

  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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