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生效后,若您到期未缴纳续期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70%(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不受此限)。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或减额缴清保险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保费自动垫缴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缴,则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缴您的应缴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您所垫缴的保险费视同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则保费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减额缴清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将本合同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我们将以保险费到期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再分配红利,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宽限期届满日起算利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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