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指定或变更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我们依本附加条款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基本条款仍属有效,则基本条款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身故保险金与已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差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基本条款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释义
生命末期: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且我们的医生认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的疾病。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本附加条款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专科医生:本附加条款所称的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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