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主险合同约定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2),(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8.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日仍生存的,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