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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鑫盛12版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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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低保费高保障,体现保险真谛;多种交费方式,满足个性所需;漫漫人生道路,平安终身陪伴;周年保单分红,更添额外惊喜。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19)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
 
  宽限期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y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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