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3)的机动车(见8.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7)。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2.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在被保险人55周岁(见8.18)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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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