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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鑫盛12版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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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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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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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
 
  7.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4(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7.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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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2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8.3)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6)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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