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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低筹资、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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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2012年8月24日,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这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不过,在创新的过程中也必然产生种种新问题。在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进大病保险制度时,保险公司也遭遇了诸多尴尬。

  地方政府拖延项目经费

  而在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产生的必要费用不予认可。孙东雅表示,大病保险与其他寿险业务不同,承保该险种没有事前核保环节,也不能因为参保人有既往病史而拒绝承保。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的理赔风险较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经办该业务的合理费用和盈利不予认可,让保险公司“难上加难”。李玉泉表示,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短,参保人基础数据、医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数据都很缺乏,所以初期的盈利情况可能会有较大波动,因此,在险企服务到位的情况下,如果险企亏损,政府应有些补尝;如果赢利超预期,可以拿出一部分来“以丰补缺”,解决“今年盈利明年亏损”的问题,从而形成双向调节机制,但目前部分地方仅实行“结余返还”的单向调节机制,即保费收入减去赔款的款项结余部分,保险公司要全部返还政府,没有风险共担机制,影响了大病保险的持续开展。

  同时,一家专业健康险公司负责人介绍说:“我们在某个地方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已有7年,政府没有给任何项目经费。政府对我们说:‘你们很专业。’但是,对项目经费该地政府却一直以‘下一步解决’为由长期拖延。”他认为,如此下去,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很难长期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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