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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低筹资、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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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2012年8月24日,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这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不过,在创新的过程中也必然产生种种新问题。在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进大病保险制度时,保险公司也遭遇了诸多尴尬。

  记者了解到,部分地方的大病保险方案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地方政府在公布招标方案时,测算的保费难以弥补赔款。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保本微利”原则不相适应。也正因如此,在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的一年时间里,浙江湖州、贵州毕节、广东佛山等地的大病保险招标工作都曾出现流标情况,两大原因主要是“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和“中标人因故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筹资水平最高的是青海省,为50元/人,全国平均水平为40元/人,四川的标准是10-40元/人。”上述不愿具名的医改办官员表示。他说,筹资水平低与保障范围广、保障要求高不相匹配。在这样的筹资水平下,有的地方大病报销只设起付线不设上限,例如,太仓、青海等地方的大病保险报销就上不封顶,这让保险公司和政府都面临很大风险,甚至会危及到这一制度的持续进行。“保险公司不是公益机构,不可能完全无偿奉献,合理的利润是这一制度得以延续的必要条件。”一位学术界人士对记者表示。

  编者按:适值八月,大病保险制度实施整整一周年。国务院医改办一位官员在总结过去一年的实践时用了四个字:喜忧参半。喜的是,大病保险制度取得了好的开头;忧的是,实际操作中种种矛盾也浮出水面。例如,部分地方积极性不高、大病保险低筹资水平和高保障要求的矛盾突出等。在实践之初,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行存在诸多困难不足为奇,积极寻找解决之道,这一制度就会让百姓受益。(来源:《证劵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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