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分家析产案。案件中,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购买了21份保险,且保险标的较高。三年前离婚时,两人并未对保险财产作出具体的分割。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这21份保险予以了“重分”。
然而,记者从法院获悉,夫妻双方离婚后,涉及到人寿保险分割的纠纷一直存在。而目前我国《保险法》和《婚姻法》均未对离婚后人寿保险的分割予以明确规定,这一部分的法律法规至今尚处于“真空期”。
专家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精神,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同意分割。在平衡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的同时,离婚时,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来促使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
专家同时提醒,目前很多保险的险种已经类似于“储蓄”等性质,所以保险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应忽视保险这一共同财产,及时分割才能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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