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保单均系张丽玲与陈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保,无论投保人是张丽玲或者陈民,保费的资金均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且已经转化成保险合同权利。
对于被保险人为张丽玲的保单,已经理赔领取的保险金,张天建和陈民一致同意归陈琴琴所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保险人为张丽玲的其他保单利益,法院认为应该析产后继承。对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为陈民的保单,鉴于其要求继续履行,可予以支持,但应该给付继承人折价款。另外,经过双方协商,对于部分其他“交费有效”的保单,双方一致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民要求继续为女儿缴纳保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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