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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岁老妇摔倒后死亡,算不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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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86岁老妇端坐家中板凳上不幸摔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三子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意外保险金。近日,随着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氏三姐弟的诉讼请求。

  投保人家中摔死

  海安县某镇老妇严某,出生于1929年4月。2014年9月19日,严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名词释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在提供理赔资料部分注明“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伤残证明”。

  2015年3月18日上午,严某在家中坐在板凳上不慎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次日上午9时许,严某的家属向派出所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立即派员到场调查,并于当日下午向李某等人发出了死因鉴定通知书。医院和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严某的死亡原因为“在家摔倒”。3月21日,严某的家属将严某的遗体进行火化。此后,与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严某的一个女儿、二个儿子以原告身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调查时,曾询问严某的小儿子李某:“严某摔倒时旁边有无子女。”其陈述:“我在旁边的,当时她坐在东北角,我在过道南边,8点左右还在和我聊天。她坐在小凳子上摔的,具体情况我真的不清楚。我听到她叫了一声,过去才发现她摔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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