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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岁老妇摔倒后死亡,算不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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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86岁老妇端坐家中板凳上不幸摔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三子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意外保险金。近日,随着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氏三姐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李氏三姐弟诉称,2015年3月18日上午8时左右,严某在家中跌倒昏迷,经医生抗炎、补液、制酸、改善细胞代谢、吸氧等治疗无效,于当晚18时25分死亡。3月19日上午8时许,当地村干部和死者亲属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日上午9时,公安局110到场勘查、拍照。上午10时,保险公司派员到场实际查验,死者亲属告知保险公司人员死者将于近日火化,但到场人员没有留下任何处理意见。2015年3月21日上午7时30分,死者亲属按地方民俗习惯将死者遗体火化。同日下午14时30分,死者亲属才收到保险公司邮寄的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家属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2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严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无异议,但医院对严某整个治疗过程中不包含外伤治疗措施,更没有对脑外伤的治疗措施,说明严某不存在外伤,其死亡系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于现场调查的当日(3月19日)下午即通过快递向死者家属寄送死因鉴定通知书,3月21日上午11时05分严某家人已签收。故而,保险公司程序上已按规范操作,实体上亦本不应负责,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赔无据遭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严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及保险公司有无规范操作理赔程序问题。

  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问题。案涉保险条款明确,“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必须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保险合同上的“意外伤害”。一般来说,摔倒受伤存在多种情形,如因地面不平所致、他人推搡所致、自身身体疾病所致等,并非所有的摔倒均属于涉案保险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综合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述、严某的病历等证据材料来看,严某摔倒并未受到外力的作用,故其摔倒受伤不符合“外来的”这一要件,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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