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4000元,并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5.6保障成本”的约定收取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3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3 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按照我们当时的规定确定。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本主险合同的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分为基本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和额外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基本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自第6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基本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本条款“5.3 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5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基本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额外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在第15保单年度,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额外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本条款“5.3 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4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额外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5%。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