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分红险 | 万能险 | 投资连结险 | 理财百科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理财险频道 > 万能险 > 正文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详细,包含了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该产品所提供的保障内容,投保人的保障权益、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解除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保单结算 
     
5.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结算利率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 保单价值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在此之后交纳保险费,保单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等额增加。如果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价值同时按照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额增加;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6)保障成本退还至保单价值后,保单价值按退还的保障成本等额增加。
     
5.4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10.4)对应的日利率。
     
5.5 保证利息 自第2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1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5.6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10.5)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5.7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