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
6.2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 您的身份证明。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期交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见10.6)后退还保险费。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