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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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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虽然我国养老业已发展到一定程度,但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身负稳定社会和保障生活双重责任的社会保险正面临着众多矛盾和问题。

  迎接挑战、处理好深层次的矛盾

  社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5大支柱之一,是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它既是政府的一项经济政策,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必须调整好深层次的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一是在基金筹措上,要拓宽基金收缴渠道,为人口老龄化做好准备。据世界银行专家测算,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中国需要2万亿元的积累资金,不然中国将会出现养老金危机。摆脱危机的出路就在于拓宽基金筹集渠道,从企业外部注入一定量的基金,补充改革过渡期社会保险所需的资金不足问题。第一,国家要通过设立商品消费税、赠予税、遗产税、工资调节税等形式扩大资金来源,补充到社会保险中来;第二,通过设立“社会保险专项基金”、附加税、特种税划转一部分;第三,对政策上视为缴费年限的部分,要动用国有资产存量弥补养老保险费用的不足;第四,强化基金收缴手段。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对拒缴、少缴企业有权查封银行帐号、封存资产,有权没收不动产,变卖、没收资产。第五、对积累的基金,由国家出面统一运营,政策上优惠,税收上照顾,使其很快增值生息。

  二是在生活保障上,垫付养老金要区别对待。社会保险机构不是慈善总会、救济部门,而是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依据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困难程度以及最低生活标准分层次、按比例适当垫付养老金。对批准缓缴的企业,可以垫付3个月内的养老金,特别要保障特困企业的一老养一老、离休、孤寡、劳模、工残等特殊人员的生活需求;对长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要根据缴费时间长短,只能垫付生活费;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要依据缴费情况,根据预期寿命,在从资产变现中补充养老金的前提下进行拨付;对扶贫解困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从政府“温暖工程”的救济金中解决,不应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划拨。

  第三、在制定政策时,动用利益杠杆自我调整。目前提前退休的来势迅猛,除企业效益欠佳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退休后经济上有利可图而诱发的。堵塞这一漏洞的根本措施,是明确规定没有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只能享受最低生活费,同时严把审批关,使当事者感到提前退休吃亏。对下岗分流后自谋职业的,在政策上要鼓励、引导他们积极缴费,下岗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对不缴费的,在政策上应视为主动放弃养老保险权利。在调整待遇上,也不能搞“一切切”,要区别不同地区、缴费年限长短。如城区和乡镇要有区别,大城市和小城市要有区别。

  第四、在社会化服务方面,要量力而行,切忌大包大揽。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化服务只能依托社区管理、社区互助、志愿者行动来实现,决不能包揽一切。对孤寡老人则要通过政府举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进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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