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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