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发生上述身故事件,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一半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除外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保险责任:
1、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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