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受益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
2、公安机关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受益人的身份证。
豁免的申请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应由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其治疗结束后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豁免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
2、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3、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父母在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五款的情事后,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单及户籍注销证明向保险人提出全免或半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十七条保险人核实后,在保险单上批注。豁免从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月起开始生效。
退保
第十八条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两足年并缴满两足年的保险费后提出退保申请,保险人按保险单的经过整年数给付退保金(见退保金额表),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保险人不再予以退保。
第十九条发生第七条第五款情事,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息),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发生第七条其它款项情事,保险人按退保金额表给付退保金。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第二十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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