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印发〈关于援助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0]93号)
4、《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5号)
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转入
[一]、跨统筹范围转入
(一)事业转入到企业
1、本地区
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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