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每月1-10日)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每月24日以后)
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时需要填报《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关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30号)
3、《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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