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郭健]对居住国外离退休人员如何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复]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1〕1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xr]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复]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应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具未纳入参保范围的证明,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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